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徐志财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志财,又名徐智高,男,19岁,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修理工,住平江县城关镇原工商银行宿舍二栋四楼。2008年7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志财到中国农业银行天岳开发区康乐村路口分理处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内有一张银联卡未退出取款程序,被告人徐志财查询卡上余额为3万余元后,便将密码进行修改,当日持卡到城关镇十字街中国邮政储蓄所和天岳开发区中国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多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7000元,后将捡卡情况及取款情况电话告知在深圳务工的姐姐徐彬彬、徐风风(均另案处理),并将卡交给其于7月2日、3日在深圳福田区的ATM机上多次取款,取得12800元,被告人等共计从该卡上取走现金人民币29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志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可予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志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