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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财产焉能擅自处理

作者:李毅 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0-08-20 15:13:25


    因私自转让、出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平江县大龙种养有限公司经理李某被司法拘留后,仍未积极采取追偿措施,差点又被刑事拘留。

    2008年,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平江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平江县大龙种养有限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庭审期间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将大龙公司的三栋房屋以及217头牲猪予以查封,法院判决大龙公司限期支付信用联社本金及利息,李某对其中380 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大龙公司和李某未自觉履行,县信用合作联社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法院多次责令李某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一直拒不履行。2009年李某将已被查封的牲猪变卖处理,所得款项用作他途,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10年6月,平江法院依法将李某拘留,并敦促其家属履行执行款。拘留到第14天,李某及其家属仍未有履行措施,法院遂告之李某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准备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闻得此讯,李某家属立即送来10万元履行款。有了积极措施,李某才被免予刑事拘留。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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