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xfy.cncourt.org】 首页 | 平江法院 | 新闻中心 | 法学园地 | 裁判文书 | 审务公开 | 法官风采 | 普法天地 | 荣誉展台 | 法律法规

储蓄存款凭条引出的官司

作者:丁国清  发布时间:2010-08-10 08:16:20


    日前,在平江县人民法院,钟女士接过一纸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书,喜极而泣,她将在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回自己的七万多元存款。

    2006年10月21日,瓮江镇石坳村钟女士在邻村凌某处办理存款业务(凌系平江县瓮江镇小塘铺村村民,自1986年起至2003年底被平江县信用联社下属的河东信用社聘为该村信用站会计、代办员,信用站撤销后,从2004年1月至2007年5月被河东信用社聘为农户联络员,协助信用社组织农村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存款81000元,凌向钟女士出具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该格式凭条载明了储户姓名,存款金额、利率,存款日期,定期为一年,并加盖了河东信用社业务公章和凌某的私章。此后钟女士前往外地打工。2008年7月回家时才得知凌某挪用大量存款资金外逃,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钟便多次找河东信用社及县信用联社的负责人要求兑付存款,但因凌吸收存款未入帐私自携款外逃,均遭拒绝兑付,由此成讼。足足二年,钟女士四处奔波,自己的钱存入当地金融机构,眼看血本无归,苦不堪言。

    平江县信用联社是一级法人组织,河东信用社为其下属分支机构,他们拒付的理由一是原告所持的存款凭条不是法定的格式存单,不能直接兑付,二是农村信用代办站已于2003年底被撤销,凌某无权代理,他的资格为联络员,职责是协助组织储蓄存款业务,所经办的业务必须到农村信用社柜台办理合法手续。

该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市民和有关部门值得注意的二个法律常识问题。一是凌某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二是存款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凌某和钟女士系邻村,素来相识,凌在该村任信用站会计多年,向来办理存款业务,在任联络员时,他的职责和原来任信用站会计时虽然有别,这是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问题,一般村民并不知晓,况且凌在开具的存款凭条上盖有现行的河东信用社的业务公章。因此钟女士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凌的行为是河东信用社的代理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后果,储蓄机构无疑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负责支付存款本息。

    存款凭条虽是格式凭条,但并非合法的债权凭证,存款凭条持有人不能直接到储蓄机构支取存款本息。《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息。”本案中的存款凭条相当于存款合同,其实质是储蓄机构的入帐凭证,但存款事实存在且真实,应视为有效。钱虽落入凌某之手,应入帐而未入帐,这是信用社内部管理上的疏漏,凌的行为不管公安机关如何定性,是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处理。该存款凭条所存在的瑕疵,不是合法的债权凭证,钟女士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当时也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具有一定的过错。在审理中钟女士也认识到自己有一定的责任,自愿放弃10%的本金和全部利息。是此,法院判决由平江县信用联社支付钟女士90%的存款本金72900元。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办公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227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