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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法官制度的改革

作者:毛莲芳  发布时间:2010-08-09 15:52:33


 

[内容摘要]:司法公正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现有法官制度的不完善却极大的阻碍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所以,改革现有法官体制,改善法官的工作环境,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    公正    制度    改革

[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司法公正成了当前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是关键环节。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就是本文探讨的主要话题。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出于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实现司法公正的极大热忱,通过对法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对现有法官制度进行研究,论证了法官制度不完善对法官队伍提高造成的阻碍,并就如何改善现有法官体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对策,旨在抛砖引玉。

一、确保司法公正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众人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司法公正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本文讲的司法公正是指狭义的司法公正,即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公正。现在,社会各界都在关注司法公正这一问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也是

言必谈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要最终实现的目标。人民法院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能否发挥重要作用,归根到底就是看人民法院能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能否确保司法公正。所以,确保司法公正,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既是依法治国、实现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每一位法官应始终不渝追求的人生目标,人民法院存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效地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公正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奖惩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和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孟子.离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1]马克思曾指出“要适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2]审判活动如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实施主体——法官有很高的素质,甚至法官必须是整个社会的最精英人物,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利益平衡。人民法院无论是推进司法改革,还是维护司法公正,成败是否,关键在人,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为法官作为审判的组织者,其对法律的理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程序公正,实现审判公正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法官的行为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恰当与否,决定着法律是否能够在社会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最终决定着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

二、司法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法官必须是整个社会的最精英人物,必须是一个专门化的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要比公务员的要求还要高。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应具有高度的政法觉悟、高超的司法水平,而且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水准和健全的司法人格。司法人格是职业法官道德操守、法律意识、司法理念以及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精神和气节的集中体现。法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法官的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人文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等。

(一)法官应具备浓厚的专业素质。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主要专业素质。在发生诉讼的场合,法律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具体表现出来的。由于现代社会的法律越来越多,纠纷也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法官只有具备精湛的法律知识,才能正确地裁判纠纷。我国的《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是高等院校毕业的,包括获得专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而且要取得法官资格,必须一律经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只有考试通过者,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只是法官的“入门”条件,除此之外,法官还应具备较强的司法技能,如庭审驾驭能力、当庭认证能力等等。

(二)法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方针,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

(三)法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这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个人品质和公德素质。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除以自己的职业行为树立法官职业的形象外,在日常生活和处理社会关系、个人事务过程中,也以其表现出的是非标准和善恶判断标准,体现法官的素质,最终影响法官职业的可信度与审判权的有效履行。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范围十分广泛,用现代的语言表述,重要者如:善良、诚实、正直、互助、进取、勤劳、忘我、无私、嫉恶如仇、刚正不阿等。

三、现有法官制度阻碍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司法公正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但当我们用冷静、理性的目光审视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时,又不得不承认法官队伍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目前,不论官方正式评论还是学界的主流观念,都认为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如专业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司法腐败问题严重等等。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有其主观因素,也有外观因素。当我们一味地批评法官在主观上的不足时,也应客观地分析不完善的法官制度对法官整体素质造成的影响。

(一)法官职业保障弱化,表现在:一是法官身份保障低。法官履行职责本应有良好的身份保障和权能保障,非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调动交流、任免,但目前现实中法官的身份保障十分有限,随意调动、撤职、罢免现象经常出现,法官职务极不稳定;二是法官经济待遇保障乏力。以法官为职业,意味着从事审判工作是法官职业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在经济落后地区,无论是法院的经费还是法官的待遇,都难以得到保障,像笔者所在的法院,一名普通法官的年收入大约是2万元左右,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负担小孩抚养费,只能算得上温饱水平。20年工龄以上的双收入家庭才有点积蓄购买房子,年轻法官若无父母资助或负债根本不可能买房。香车、豪宅对于法官来说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当法官职业不能使法官过上体面的生活的时候,法官自己对这一职业就难以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难以为这一职业献身,社会公正也不可能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产生应有的尊重。经济落后地区还面临着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法官待遇太差,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不愿意到这些地方工作,在职法官通过司法考试以后就辞职不干,转而从事律师职业或其他高收入职业,从而形成想留的留不住,该进的进不来,许多法院已出现法官“断层”现象。三是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差,为了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文明司法和裁判公正,法官应与当事人保持相当距离,并应具有高度的职业安全保障,但现实中,法官工作、生活条件落后,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当事人因不服判决和执行对法官实施人身攻击、打击报复事件时有发生。

(二)司法人员选任公务员化。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法官必须走精英化、专业化的道路。但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一方面,表现在法官和在法院内部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没有什么区别,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庞大法官队伍。这种庞大的法官队伍,不仅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负担,使国家难以对法官实行高薪养廉政策,削弱了法官的荣誉感和对法官职业的认同感,而且阻断了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影响到法官的整体素质。像现在许多法院的在职干警不愿去参加司法考试,一方面是因为考试太难,另一方面就是认为即使考过了,当上了法官,除了多担点责任外,与当书记员和行政人员在待遇上根本没有什么区别,从而使他们因为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而失去了进取心。另一方面,表现在对法院领导层选任的行政化。由于我国对法院各层领导者的调任,是按照行政长官的安排程序进行安排,行政考虑因素多,专业因素考虑较少,使得法院领导的选任与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并无二致,这就决定了法官的专业因素基本上处在一个不被考虑的状态,很难使法律专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法官整体系列,就是对“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 [3]

(三)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权力配置的技术性原因,司法实际上依附于行政,造成了法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法院不能真正获得独立的司法主体地位,也使法院的司法权全面走向地方化。因为“在人权、财政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情况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受党委、行政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员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4]

四、改革现有法官制度的对策

前面已经提到,法官素质的高低与法官本身主观因素有关系,也与客观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要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改革现有的法官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一)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各种社会职业都需要人才,也都在凭借自己的优势吸引优秀人才。审判工作更需要大批专家型的高收人才,但是目前它都没有显示出吸引高收人才的明显优势。如果没有吸引力,怎么才能把人才吸引过来并留住?作为职业法官,在职业操守上固然应当具有“慎独”、“奉献”境界。但是另一方面,职业法官首先也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样样相系。在社会职业体系中,如果法官职业不具有社会地位与经济待遇等方面的显著优势,那么,不但难以根治利益驱动对审判独立造成的干扰,也会使法院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处境尴尬。“改变那种一讲待遇和地位问题就误解为法官对国家漫天要价的观念,真正使审判工作具有对社会英才能招得来、留得住,且后继有人的优势,提升法官地位和待遇实乃规律之下的理性选择”[5]。应当建立职业法官经济保障制度,提高法官工资福利待遇,把《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应享有的待遇落到实处。使法官除工资以外的其他物质待遇,如薪金、福利、医疗、住房待遇、交通工具等方面都得到充分保障,以解决法官履行职责的后顾之忧;应当采取高薪养廉政策,使优秀法律人才保留在法官队伍中,并解决司法腐败禁而不止的问题;应当建立职业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法官职务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将法官调出法院或免除法官职务,充分保障法官审判独立,不受任何外来威胁或干涉。

(二)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首先对法官与书记员、行政人员进行分流,在经济上让法官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拉开差距,改变统一吃“大锅饭”的局面,让在职法官提高工作积极性,让没有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因压力而产生不断进取的动力,从而推动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名额的前提下,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可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让在职法官对职业充满希望和期待。

(三)改革司法权力地方化。法院体制是一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份,如何改革,必须慎重选择、决策。司法要正常地发挥作用,还需要依靠各地党政领导部门的支持。所以,对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实行高度集中的垂直管理,并不符合国情。我认为可以借鉴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体制,即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法院体制。由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的人财物由中央统管,地方其余各级法院的人财物由各省党委、人大统管。这样,全国各地法院的设置和分布基本不动,而地方法院又摆脱了受制于当地行政机构的控制,保持相对的司法独立。

[结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门人。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当因为法官队伍素质低下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产生时,我们不能片面地责难法官主观方面有缺陷,又应兼顾法官生存的外部因素去客观、公正地分析法官素质不高的根源。本文并不是想为部份法官司法不公的行为进行开脱,而是希望通过本文,引起大家对法官工作环境更多的关注,让社会各阶层从物质上、舆论上为法官营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让在职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充满自信和自豪,从而坚守法律职业道德;并将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吸引到法官这一队伍中来,从而让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注释:

[1]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第11-12

[2]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1

[3]席小俐:《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京):《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下)1998年第2期第115

[4]谭世贵:《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9月第1版第65

[5]罗安荣:《走法官专家化之路,实现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开展》,载《湖南审判研究》2000年第2期第10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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