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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0-08-09 15:48:08


论文提要:

执要监督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以及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后者则仅指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近年来,我国法院在改革执行机制方面虽有所突破,但在执行监督这一领域仍停滞不前,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执行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与日俱增,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威望。“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本文试图结合我国法院当前执行乱与执行难的现状,就日常执行工作中最容易出现权力失控的环节,探讨一下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促进阳光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腐败,提一点肤浅意见,全文共6817字。

 

执行难,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普遍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院执行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却是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因为法院执行权力的运行有时候处于无监督的状态,执行难与执行乱互为恶性循环。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是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缓解执行难的一项最根本的工作。下面笔者试图结合自身司法实践,初浅分析一下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完善执行监督机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立法、司法以及司法监督等也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应地,最终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价值的执行工作同样必须纳入一个健全的法律制约轨道。因为执行工作这一特殊程序的需要,法律已经赋予了人民法院较为强硬的程序性权力,诸如诸多的强制性执行措施等。在执行过程中,这些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被不正确的采用或是没有及时得到采用,就必然侵犯到公民、法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或权益。而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任何一项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或得不到保障就必然有国家救济的途径。然而,纵观我国现行执行监督程序的立法却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虽然专门规定了执行监督一章,但仅笼统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17条虽然也列举了对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责任追究办法,但这仅限于对执行中作出的错误裁定、决定的监督,而对不作为执行行为以及执行作风不良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立系统规范的执行监督机制来弥补上述立法的不足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完整、统一、平等法律体系的构建的迫切需求。

(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力,实现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一方面它有行政执法的特征,如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罚款、拘留等;另一方面,它又有裁判权的特征,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审查执行异议等。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比审判程序更自由的裁量权和行政司法权。因此,缺乏相应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执行环节就必然容易成为产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最薄弱环节。据粗略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十年来干警违纪违规案例有65%发生在执行领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不满的提案、建议有近73%是指向执行工作。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是执行监督措施未跟上。近年来,虽然不少法院通过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分离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等措施对执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一些有益探索,但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员权力过大且无具体法律监督的问题。正因如此,现实中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仍然大量存在,执行不力、不公、不文明的现象累禁不止。受此影响,许多执行案件能执未执,许多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而未得到保护,执行工作成了一锅沥清、搅不动、化不开,执行员的积极性受阻,执行效率得不到提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是减少执行积案,杜绝执行腐败,提高执行效率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完善执行监督机制是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涉法信访的重要保障

执行程序的任务在于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一个案件如果执行程序有不公瑕疵,最好的审判均是徒劳。从当前人民法院存在的执行积案来看,有很大部分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够或履行财产难以确定,或者是社会大局所局限的原因导致无法执行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相当一部份案件未得到执行确实是由于一些执行人员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因自身执法水平问题,因朋友熟人关系,甚或基于各种压力或利害关系而不正确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致错过执行时机或有条件而不执行。由此,一部份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因不懂执行风险而将矛头指向法院;另一部份因法院原因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的当事人选择了事后上访的途径。但我们反思一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事先有完善的执行监督机制可供当事人使用,前者会对执行风险的含义理解更透彻,不至和法院产生不必要的抵触,散布不切实际的损害司法权威的谣言;后者承办法官不致胆大妄为顶风办不公案或者拖拉办案。这样一来,出现了执行风险的当事人会自然增进对法院的理解,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院保障的当事人不致于求告无门,而可以理直气壮的监督执行法官的一举一动。由此可见,只有执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工作才会真正透明,涉法信访案件才会有效减少,人民法院才会在和谐的法治环境中轻装上阵,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机制的设想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的范围应该更为广泛,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笔者认为构建一套完善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应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三个方面入手:

(一)执行监督的范围

执行监督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大到执行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小到执行事项的处理,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执行信息的监督。执行信息是指一个具体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详细资料的记录,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执行期限的监督。实践中,执行人员为应付检查或为某些本不应该进入执行程序却已执行的案件作遮掩,更改、造假执行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确保执行信息记录的原始真实性尤为必要,特别是加强对执行期限的监督,可以强化法官办案的效率意识,有效抵制非法干预,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法律尊严。

2、对执行权能的监督。执行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它包括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两个部分。因此,对执行权能的监督实际就是对执行中实体与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所谓执行裁决权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或终结、中止裁定的权能。而执行实施权是指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裁定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权能,如查封、划拨、冻结、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等,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可以防止暗箱操作,防止枉法执行,增强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对执行款物过付的监督。加强对执行款物流程的监督,建立一系列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可以促使已执行到位的款物尽快交付到申请执行人的手中,防止执行款物被贪污、挪用以及执行人员借机向当事人索拿卡要钱物,从而维护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4、对执行和解的监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依法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实践中,部分执行法官往往由于与被执行人关系密切而对能全额执行的案件也以执行难为借口,做申请人放弃部分执行标的或接受高价以物抵债的工作,迫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加强这类审查,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5、对执行风纪的监督。执行风纪是指执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遵守的纪律规定和处事原则。违反执行风纪的行为往往并不违法,甚至不严重,但常常能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产生对立情绪,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阻力。如执行员执行中不着装、用语不文明,对当事人冷、横、硬、推,消极执行等。

(二)执行监督的方式

由于我国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目前仍以内部监督形式为主,而又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致使许多执行问题往往还是执行局自己说了算,使执行监督流于形式,所以笔者建议在法院审判监督庭内设一个执行监督组,承担受理事前执行监督

 


①②见陈建川著《论执行监督机制之构建》载中国法院网

与事后执行监督的任务。具体到执行监督的方式,应从以下几

个方面来实施:

1、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所有执行案件一律由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查,登记立案。立案庭要配备专业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人员,真实记载各项执行信息、全程监控。立案庭应每月通报一次即将到期执行案件的情况,实行提前预警,督促执行法官对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尽快执结,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下发终结或中止执行裁定,同时给申请人下发债权凭证。

2、坚决实行分权制衡机制。执行裁判组与执行实施组要切然分开,有条件的法院执行裁判组最好设在执行局以外,以有效牵制执行局一家说了算的陈旧权力结构模式。此外,执行员外出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两人以上,禁止个人单独外出办案。执行中各项强制措施的采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报权限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个人不得自作主张,以做到层层把关,防止权力滥用。

3、实行执行员回避制。对与所承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案件利害关系人有特殊关系的执行法官,应主动提出回避。如未主动提出回避的,案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执行监督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监督部门应审查后作出更换执行法官的决定。

4、建立案件调控制度。对执行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执行工作的案件,对有条件执结而久拖不决的案件,或者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法院、领导监督督办意见的案件,执行监督部门可以迳行决定换组、换人执行。对中止执行后又恢复执行的案件,应严格审查,重新登记,并可以另外确定执行人员。

5、建立执行信息公示制度。每一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条件的法院应随时将已发生的执行信息及时完整的在计算机上公布,在立案大厅设置查询台供当事人查询。这为当事人掌握法院执行工作动态,如了解强制措施的采取以及进展情况、了解案件款物的分配情况以及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等提供了及时监督的机会。

6、实行执行员离岗审查制度。实践中执行工作人员岗位变换频繁,也给执行工作增添了不少麻烦。对这类案件应由原承办执行员在离岗前对尚未执结的案件写出详尽的执行报告,对有些问题作出合理说明,并交执行监督部门审查后,再与新的承办人员作好交接。

7、实行重大案件审查制。对标的大、有影响的执行个案,或者是重大案件实行执行和解的,执行人员应随时向执行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监督部门对执行过程的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有无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发生,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执行员有无循私枉法、滥用执行权的行为,有则恢复到原来执行状态

(三)执行监督的程序

 


③见陈建川著《论执行监督机制之构建》载中国法院网

执行监督的程序实质就是执行救济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就我国法院目前的情况来看,它大致应包括法院自身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两种:

1、人民法院自身启动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首先应该主体法定,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进入执行监督程序的,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应当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执结的案件,发现执行确有错误的,有权提级执行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其次必须是针对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而提起。再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且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执行行为或措施而提起。比如执行主体错误,超出执行对象范围或超出应予执行的数额,执行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确有错误,认为需要进入执行监督程序的,应指定立案庭立案并由立案庭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会决定进入执行监督程序的,由立案庭将有关材料连同原执行卷宗一起移送至审判监督庭。对经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后,确认原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的,应作出维持的新裁定;对经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后,确认原执行行为错误或执行措施不当的,执行监督机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结案裁定,使案件“回复原状”,后交由其他执行员重新开始执行。

2、执行案件当事人启动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所谓理由正当,实践中可以作如下理解:即①必须是有证据能证实原执行行为错误或执行措施不当影响公正执行的;②必须是有证据能证实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执行的;③必须是有证据能证实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行为的。此外,当事人寻求救济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在目前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妨作这样的规定:即执行中如果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法院涉及程序方面的执行裁定、决定和具体行为有异议的,应在该裁定决定作出或具体执行行为实施后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组织对执行异议必须组织听证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当事人对异议审查后所作出的裁定决定不服的,不允许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也不得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对当事人、案外人涉及其实体权益提出的异议,先由执行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案外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该审查决定作出后的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对涉及法院据以执行的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所提异议,执行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此

 


④见曹猛、卢克龙著《略论执行监督制度的构建》载 www.dffy.com

⑤见陈建川著《论执行监督机制之构建》载中国法院网

外,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的申请期限,可以规定在执行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对理由充分的立案庭应及时将其申请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确定进入监督程序,再由立案庭将当事人申请和审委员会的决定一并移送至执行监督部门,由其裁定撤销原执行过程中的执行依据,恢复原状,使案件重新进入执行程序。

三、完善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引起执行不公、执行不当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除却执行员个人因素外,它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要及时有效地消除各种阻碍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声威的不利因素,做到有错必纠,就必须要奠定一个以法院为中心,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大监督体制。从目前情况来看,笔者认为要搞好法院执行监督,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积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人民法院乃至当地政法部门要认真借助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公众对执行权力的认识,使大家认识到执行权也是一种国家公权力,需要全社会来共同监督,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法院执行权大得没边,老百姓只能被牵着鼻子走的认识,使当事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以侵害时能及时找有关部门维护,同时也警告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阻碍执行的当事人,走后门的路径行不通了。

(二)要端正认识,敢抓敢管,真正将监督效果落到实处

以往人民法院内部发现的执行违法违纪现象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措施,往往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趋向,即使是人大等外界部门提出的个案监督,有些人也总是以各种理由遮掩、搪塞为主,最终导致不了了之。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在作祟,讲到底是一种部门保护主义。笔者认为作为现代社会的文明法院应彻底摒弃这种错误认识,执行公正是事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关键,是社会大众对法院的关注焦点,只有从根本上杜绝了执行不公、执行不当等行为,人民法院的工作才会有生命力。因此,法院要将执行监督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联系司法绩效考核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执行人员该诫免的诫免,该处分的处分,敢于向公众揭短亮丑,敢于改正错误,以起到纯洁一支队伍,推动整项工作的目的。

(三)要虚心接受人大、检察监督

人大、检察监督意见是人民法院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必不可少的途径。在执行监督过程中,人大代表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他们能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形成最合法合理的处理建议。检察机关肩负着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责,对具体法律的实施有着丰富的监督经验,而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实施机关,只有在虚心接受上述机关的监督的同时才能做到兼听则明,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缺点和错误,确保阳光执行、公正执行,使执行监督的效果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司法为民。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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