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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司法公正与群众感知问题探究

——兼谈基层法庭实现和谐司法的方法和途径

作者:周湘 王晚东 李振  发布时间:2010-08-09 15:42:38


内容提要:

   基层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与人民群众进行着最紧密地接触。群众对法庭司法行为公正与否的直接感知,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法庭应有信仰和信心的树立的重要因素。基层法庭只有根据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实际法制水平情况,在确保审判活动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同时,因地制宜的展开释明和巡回审判,强化法庭的执行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庭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认同度,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司法。(全文共9900字)

 

     主题词:人民法庭  司法公正  群众感知  实现方式

 

        

司法和谐是人民法院今后审判工作的重要特征和追求目标,司法公正既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法院实现司法和谐的有效手段。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仅承担了大量的民事商事审判和一定量的执行工作,同时起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构建和谐司法、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沿窗口。在我们倾力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司法和谐的今天,其司法行为的公正与否,对法院实现司法和谐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对基层法庭司法行为是否公正的评判标准,群众感知对基层法庭司法公正的影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界存在着争议。为此笔者试从基层法庭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途径、影响群众感知和认同法庭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如何有效实现基层法庭的司法和谐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究,以求能为基层法院追求和谐社会目标下司法和谐的实现方式添砖加瓦。

一、法庭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

 对一种事物有效的评判标准的通常包含以下两大部分:一是判定内容,二是判定主体。对基层法庭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也一样应包含评判的内容和由谁来评判两个方面。在司法公正的判定内容方面,有各种不同的提法。很多人认为:司法公正是指裁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种提法虽然将程序是否公正也作为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但它仍然存在不够全面准确的缺陷。即没有将执行和执行程序作为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还有有认为:司法公正是指执法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从字面上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不限于裁判公正和裁判程序公正。但从其解释上看,实体公正,仍然只包括裁判公正。如王利明教授对实体公正解释说:就实体公正而言,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正确①。从现有的论著和论文来看,几乎都没有把执行公正包括在司法公正之内,更没有对执行公正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特别是基层法庭,审执事实上很难做到彻底分离。执行活动在程序和实体上是否公正,对基层法庭的司法行为的公正产生重要的影响。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法庭是人民群众接触法律的主要场所。广大群众大部份一生根本就没有进过法院的大门,有的就算是打过官司也只是在基层法庭见识过而已。根本不懂司法公正的内涵,只凭对办案过程公不公,处理结果公不公,司法人员说话公不公的直观感觉来判断司法公正与否。因此在裁判和执行过程中的法官语言、行为的公正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形成。据此,笔者认为:判定司法公正的内容应当包括:裁判公正、执行实体公正、二者程序公正、裁判与执行过程中的语言行为公正等四个方面。如果四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不公,都不能称之为司法公正。

在基层法庭司法公正的判定主体方面,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实行司法绩效评估和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由各级人民法院抽调业务精湛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抽查打分,评定所审结的案件的质量等级,同时对各级法院的司法绩效从案件审判周期、调解率、发改率、执结率、执结周期等方面判定出正负指标,综合案件质量和司法绩效两个方面的评价评估结果来评判各级法院的司法公正程度。很明显上述评判主体都是法院自身,是自己对自己做出评价,没有社会公众的参与,这样的评价结论投向社会,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认同度不高,难免有“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之嫌。特别是对于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担负着大量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及许多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的基层法庭来说,面对的诉讼群体绝大部分都是法律修养不搞的人民群众,对法院自己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和司法绩效评价得出的司法公正结论不可能明白和理解,法庭也无法使社会群众真正认同法院自身的评价结果。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主要就来自于他们所知道的法庭所办案件的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和他们平时来法庭谘询时法庭干警的言行。很难把握司法公正的内涵,他更多考虑的是办案过程公不公,处理结果公不公,司法人员说话公不公。社会群众只有通过亲身经历、社会公开信息和对周围事物的感知确认法庭的司法行为的公正,才真正的认可法庭,才真正的信任法庭,信服法律。从这一角度来讲,人民群众的感知对司法公正的评判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涵盖了法院自身和社会公众两个评判主体的司法公正评判标准,才能科学的反映出法院、法庭司法公正的真实性、客观性。

二、社会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途径和司法公正观

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与司法公正本身是有区别的,司法行为本身也许是公正的,但群众不一定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这种没能让群众感受到的司法公正其实也就是不能让群众放心的司法公正。所以在谈群众的司法公正观时,要先分析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途径。笔者经过与群众的接触,认为他们感受司法公正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源于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的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群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群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司法公信力是群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是群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是群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这种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产生的司法公信力可以让每个群众感受司法公正,就算是一个从没打过官司,从没进过法院大门,也从不认识任何法官的人,也可以从司法公信力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2、源于法官的释明

这里说的释明,比法学理论上所讲的释明权中的释明的范围更广泛,它还包括法官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诠释,也包括,群众到法庭谘询时法官对具体问题的解释。通过这种途径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是那些有机会与法官接触的群众。他们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个案的处理,不能从个案中感受法官的司法公正,但他们会将法官对问题的看法与自己对同一问题的看法进行对比,以此来推断和评判法官司法行为是否公正。

3、源于个案中的亲身体会

通过这种途径感受司法公正的人主要就是那些打过官司或有过代理别人打官司经历的人。他们因个案与自己或自己的委托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并亲身经历法官主持的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法官在个案中的司法活动包括语言、行为和案件的裁判结果、执行结果,他们都会直接接触或知晓。他们即以此为基点,对司法活动是否公正进行感受和评判。

4、源于社会公共信息

当今社会是信息丰富、资源共享的社会,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广阔,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传媒等每时每刻都给社会公众提供者大量的法院司法信息。社会信息对社会公众感知形成产生着愈来愈大的影响,有关法院、法官司法不公、行为不检的信息常常冲击着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法律的信任和信服。是社会公众以前述因素为基点感受评判司法是否公正时,也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社会群众眼中的司法公正观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行为法律上的公正,即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2、司法效果的人性和法律的有机结合,即司法行为即发挥了化解矛盾,定争止纷的作用,又让参与法院司法活动的社会群众感受了法律的文人关怀。3、司法秩序的和谐,即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平等性、互动性、统一性。

三、影响当前法庭司法公正的因素分析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法庭当然也应极力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但从社会公信力和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来说,当前的司法并未公正到让群众放心的程度。有许多因素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就法庭而言,有如下几个因素对法庭的司法公正是有影响的。

1、法庭地位不清晰

由于我国法院的设置是与行政机关是一样的,也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法庭因为是设置在乡镇,许多乡镇领导将法庭视为其下设部门,所以法庭的地方色彩非常重,过去就出现过法庭参与驻地乡镇的计划生育执法和帮助政府收取上交款的事情。有的乡镇领导指派法庭干警去收综合治理经费,有的乡镇领导则要求法庭去整治环境卫生,有的甚至直接对法庭所办案件进行干涉,由此严重影响法庭公正办案的形象,而他们干涉案件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导致法庭辖区群众将法庭误为当地乡镇的部门而对法庭本来依法公正的裁判产生不信任。

2、法庭干警的素质不高

长期以来,法院法官由大批军转干部及学历偏低的招干人员充任,法院成了非专业人员极易进入的部门⑤。由此导致整个法院系统的人员素质偏低,而在法庭的人员的整体素质就更加难以胜任了。由于法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有限,要求其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就有点勉为其难了。他们在接待当事人时的言行也就很难避免不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感受。

3、个案处理确有不公正的现象

虽然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强调并重视司法公正的问题,并且在各方面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努力,但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由于法官的水平及其它客观原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不公正的个案,这此个案的当事人、代理人直接感受到司法的不公正,并由此宣扬出去。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却非常大。

4、个案被当事人加以误传

虽然在司法活动中确实存在有不公正的个案,但大部份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可是这种事实上的公正不一定能让当事人满意。相反当事人凭着自己对案件的感受与认识来确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与自己想象的结果不一样的裁判结果就认定为是不公正的,进而以自己的感受对案件加以误传,导致其他人对司法行为的公正性产生不正确的理解。我们知道,法院审判是有其内在的司法规律的,对这一规律的遵循与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有较大差距。比方说,法院讲究证据,而当事人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既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却认为是司法不公;有的不了解诉讼权利具有过时不候的特性,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样一来,不懂法的群众对法院依法作出的正确判决也不理解,这就会产生个案被误传而影响法庭的司法公正。

5、执行工作没有同步跟上

前文已经阐述司法公正应当包括执行公正,而现实中许多法庭对案件的执行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希求。而在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当事人)看来,裁判结果并不代表什么,而执行结果才能真正意义上定输赢。执行工作没有同步跟上,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会因没有得到实现而染上不公正的色彩。同时执行工作没有同步跟上还包含有执行中的程序公正及执行人员的语言、行为公正没有跟上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不正常现象就是:申请人认为法庭是“给我帮忙的”,而被申请人则认为“法庭是为对方讨债的”。由此而使司法公正本身受到影响。

6、庭审场地与过程不严肃

现在许多法庭的审判庭还不规范,没有配备法警的就更多,法庭审案的场地就给人以稀松平常的感觉。加之法庭法官的素质不高,很难严格把握好庭审程序,特别是有的法官在庭审中抽烟、接打电话、不着装、随意离开审判区的行为,更是让当事人难以感受到司法公正。当事人感受到的是你作为审判人员连他们的陈述都没有认真听取,到时怎么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7、法庭司法公正的宣传力度不适应和谐司法的需要

  许多法庭没有认识到对法庭司法行为和法官人格魅力的正面宣传的重要作用,加上法庭力量和办公经费的局限,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对法庭司法活动和法官履职中的先进事迹及时宣传,使社会公众没有更多机会和广阔渠道了解法庭,了解基层法官,无法及时建立起对法庭、法官的信服和认同。

四、法庭实现和谐司法的有效途径

基层法庭特别是农村法庭如何采取有效途径,在和谐社会下通过公正司法来实现司法和谐,使目前基层法庭面临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尝试。

(一)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法庭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1、规范法庭的设置,建立中心法庭制度,从独立审判上提升法庭的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4条就规定: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两便原则。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该决定同时要求法庭所办案件每年不得少于200件,这就为中心法庭的设置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也提出了设置中心法庭的要求。在不受乡镇行政区划限制的情况下设置的中心法庭往往要管辖好几个乡镇的案件,这就可以淡化乡镇领导将法庭视为其下设部门的意识,也就可以大大减少他们对法庭审判的行政干予。并可避免乡镇抽调法庭干警去收这费收那费,突击这个任务那个任务的现象出现,让法庭真正成为便民诉讼的审判场所,解民纠纷的司法机关。让法庭真正成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公正的化身,从而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2、统一法庭建设模式,配齐法庭审执力量,从形象与权威上提升法庭的司法公信力

首先,现在各地法院法庭的建设情况是很不统一的,有的地方的法庭根本不象样,很难给群众以能够代表司法公正的感觉。条件好,经济发达的地方,法庭建设的是豪华气派,甚至可以说是过于奢华,有宽敞的办公室,庄严的审判庭,高档的警车。而条件不好,经济落后的地方的法庭则连属于自己的办公室也没有,办公室也是借用了所在地乡镇的危房,更不角说审判庭和必要的交通工具了。这两种情况的法庭其实都不能给人以公正的感觉,高大气派的办公楼和豪华的办公室给人的是只懂享受,不能为民着想的感觉,难有公正司法的气氛;而审判庭都没有的法庭就给人以自己都难以安生,哪有能力为民主持公道的感觉。所以在提升法庭形象与权威时首先就是要统一法庭的建设,全省甚至全国的法庭都是统一的模式,既庄严气派又不奢侈浪费,有给人以威严感的审判庭,有能让法庭干警安心工作的办公室和住宿、饮食条件。由此而使法庭干警认为到哪个法庭工作都一样,群众则认为到哪打官司都一样的公平感,从而达到干警安心,群众放心的司法配置目的,为提升法庭公正司法形象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其次,针对目前法庭法官素质不高,有的不能公正处理好案件,有的对当事人的谘询不能正确释明,有的执行跟不上等一系列不足之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要求高标准配备法庭的审判与执行力量。每一个法庭至少要配有3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一名法警⑦。让法庭自己有能力审理好所受案件,执行好所办案件,为提升法庭公正司法形象提供有力的人力保障。通过上述审判场地的建设,审执人员的配备让群众看到严而有威的法庭和文明威武的法官,给他们以能够公正司法的感觉,以此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3、规范法庭受案范围,堵塞关系受案的漏洞,从制度上提升法庭的司法公信力

勿用置疑高层司法机关对法庭的受案范围是有原则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就规定: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⑧。但我们也应看到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庭的受案并未严格划分,有的是基层法院确定不明,有的是法庭没有按划定的范围受案,而是对一些关系好的人或律师的案件超越划定范围予以受理。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有便利于当事人诉讼的迹象,但实质上就会给人以不公正的感觉。为了消除这种有障公正的现象,应该规范好法庭的受案范围。基层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明确好各法庭的受案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让全社会的人都清楚地知道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找哪个法庭处理而根本不需要找关系。同时对这种已经确定了的受案范围要严格执行,让当事人明白,就算是找了关系案件还是同样只能由规定的法庭办理。让当事人从这种严格的制度执行中感受司法公正,以此提升法庭的司法公信力。

(二)、做好四项工作,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

1、加强个案的调解工作,真真实实地为社会公正排忧解难

调解工作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被誉为东方奇葩。调解是真正能解决纠纷的有效措施,案件调解了,当事人心中的疙瘩解开了,矛盾也就消除了,纠纷也就解决了。因此,人民法庭应把诉讼调解工作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即使看似很难的案件,也要千方百计寻找突破口,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人民法庭受理的各类案件应该说都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法庭应充分发挥自己便民的优势,利用自己熟悉当地习俗,了解当事人心态的有利条件,用自己的诚心、细心、耐心去说服和感动当事人,以促成他们达成调解,力求案结事了。真正为社会公众排忧解难。从另一角度讲,案件如果调解处理了,当事人自然会从自己案件的圆满处理中感受到法官的公道、公正。就算是案件最终未能调解处理好,当事人也会从法官不厌其烦的调解过程中感受到法官为自己案件而作的努力,感受到法官确实在为化解自己的纠纷而工作,从而加强了当事人对将来判决公正性的认同力,进而达到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司法公正的目的。

2、加强巡回审理工作,切切实实方便群众诉讼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法官当庭认证、当庭说理为特征的庭审方式得到贯彻。很多人认为这种办案方式就是坐堂问案,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矛盾的。其实不然,这种庭审方式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方便快捷的审理方式是不相抵触、可以有机结合的。首先,改革庭审方式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也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其出发点一致。其次,在农村,许多当事人距法庭所在地较远,交通又不便,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可以方便群众诉讼,方便群众旁听审判,有利于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审判水平,有利于防止审判权被滥用,防止腐败,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实际行动,是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而改革庭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改革庭审方式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并不相悖。相反,为让群众接受和了解这种改革后的庭审方式,更好地让司法为人民服务,我们应当加强巡回审理工作。最高法院对此也是予以提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7条就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基层法庭应该认真贯彻这一决定,加强巡回审理工作,对那些距法庭较远,交通不便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要搬起“衙门就知县”,将审判庭设到当事人所在的乡镇、村组、屋场,以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方便人民群众参加旁听。真正以自己的行动来践行司法为民,这样个案中的当事人就会切身体会到法庭在为他们办事,在为他们着想,由此传开广大群众就会感到法庭确实是在为人民办事,在为人民服务,也就会由此而感受到司法公正。

3、严肃庭审秩序,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法律的威严

庭审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听取双方的意见而进行的,这是一个严肃的过程。只有严肃细致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如果在庭审中,接打电话,交头接耳,就会给人以不严肃的感觉,不仅达不到查清事实的目的,也无法让当事人产生公正感。所以法庭应当加强庭审的严肃性工作,在开庭过程中注意着装规范,说话公正,程序严谨,纪律严明。就算是到农村去巡回开庭审案也要注意好庭审的严肃性,要摆好审判台,划分出旁听区,要求当事人不能随便走动,旁听人员不能随便发言,审判人员更是要注意自己言行的严谨,不能让当事人产生法庭开庭是嘻嘻哈哈,随随便便的感觉。严谨的程序会让人产生安全感,可信任感。个案中的当事人会因法官严谨的庭审程序而感受到法官的认真,感受到法官的严肃,因而产生公正感。而旁听人员,也会从严肃的庭审程序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4、加强释明制度的规范工作,增进社会群众对司法行为的认同

关于释明权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并无具体的规定,只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引入了释明权的内容⑨。所以我国法院对释明工作是不规范的,有的法官甚至根本不知道释明权的问题,更不用说释明的范围、原则了。但随着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我们发现,在很多案件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如果法官不积极行使释明权,就会极大地影响诉讼效率,并可能影响公平正义之目的的实现。这一点在法庭办案中显得更加突出,因为到法庭打官司的人主要是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农村群众,他们根本不知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围绕着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就需要法庭法官予以释明。释明权,虽然有一个“权”字,但从践行司法为民的角度来看,笔者却更倾向于将其定位为是一项义务。因为一个法官,如果在群众需要你释明的时候不给予释明,那就根本没有践行好司法为民的宗旨。释明权不管是权力还是义务,都不能无原则地进行,因为无原则的释明会使法官失去中立立场,让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感觉。笔者认为释明权的行使应当坚持适当行使原则与中立原则。所以要规范释明权的行使。既要对群众不明白的法律、不充分的诉讼请求、不当的诉讼行为、不清楚的举证义务加以释明,又要把握好释明的限度,不能变成对当事人私权处分的干涉。在释明时要针对不同法律素养程度的释明对象和释明内容,从有利于依法维权、矛盾化解的角度出发,做好民风民俗和法律结合的工作。这样就能让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从中感受到法官是在为他着想,从而达到认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同时因为在坚持中立原则之时把握了释明的“度”,又避免了对方当事人对法官行为的合理怀疑而产生有碍司法公正的想法。从而达到规范释明工作,让当事人认可法庭司法公正的目的。

(三)、强化素质修养,提升法官人格魅力

一个法官如果不注意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而是在工作之余不思学习,只图玩乐,甚至参与一些低级趣味的娱乐活动,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官能让人在与其交往接触中对法官、法院产生公正感,能忠实完成和谐司法的重任。

1、加强政治学习,做一个有原则,讲政治的法官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是属于政治范畴的上层建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讲政治是一个法官能够严格依法办事的先决条件,所以作为一名基层法官首先应具备的素质就是良好的政治素质。只有经常加强政治学习,才能让自己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在平常的谈吐中不说糊涂话,而给人以一身正气的感觉,让群众从法官的言行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2、加强业务学习,做一个懂业务,熟法律的法官

拥有良好的业务是一个合格法官所应具备的素质,而法律是不断更新的,所以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就必须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做到既懂法学理论,又对新出台的法律了如指掌。只有这样才能对日常生活中群众的询问做到有问必答、有问能答,一答就对、一答就准,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平常的谈话中不说外行话,给人以一个行家的感觉,从而让群众从与法官的接触中感受司法公正。

3、约束业外活动,做一个习惯良,敬职业的法官

法官本身作为一个自然人,也是社会的一员,除上班办案外,在业余时间肯定会参加一些业外活动,但法官因其职业代表着公平正义,为避免广大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法官的业外活动也应受到一定约束。根据最高法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在业外活动时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⑩。这样才能养成良好的习惯,摒弃不良嗜好,群众就会认为这种作风正派,习惯良好的人当法官,其本身就给人以公正的感觉,从而让群众从法官的日常生活中感受司法公正。

 

 

注释:

①参见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20011月第1版第11页。

②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1条。

③参见谭世贵著《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出版20059月第1版第4页。

④参见王晶、张国良著《中国大众传播媒介公信力研究现状刍议》,《中国传媒报告》2005年第2期。

⑤参见唐兴著《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载《法学研究》200412月刊第74页。

⑥参见肖杰著《司法公信力关注国中基层法官》,中国法院网,20061018日。

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5条。

⑧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8条。

⑨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33条,第35条。

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六章。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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