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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现职法官培训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作者:毛莲芳  发布时间:2010-08-09 15:28:37


论文提要:

 

因为基层法官产生途径的大众化和急促化,造成了基层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不高的局面,迫切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而现在法官培训制度却存在培训力度不够、内容不切实际、质量不高的问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只有不断完善基层法官现有培训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在培训时注重联系实际和培训质量,才能提升基层法官的专业水平,保障司法公正。(全文共4681字)

 

关键词   基层培训     不足  完善

 

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纠纷也变得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这对基层法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我国基层法官的专业素质是一种怎样的现状?对基层法官的培训还存在哪些不足?应该如何去完善基层法官的培训制度呢?这些就是本文探讨的主要话题。

    一、基层法官专业素质现状及原因分析

   《孟子·离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但是,当我们用冷静、理性的目光审视基层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时,不得不承认法官队伍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目前,不论官方正式评论还是学界的主流观念,都认为基层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专业素质偏低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是基层法官产生途径的大众化与急促化造成的。

第一,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基层法院的法官构成主体是法院内部已有的书记员。这些书记员只要经过了法院内部规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参加通过率极高的法院系统内部的助理审判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他们的身份繁多,有的是复转军人,有的是外单位调入,还有的是专业各异的大学毕业生等等。学历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没有作为合格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对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理解主要是通过参加“法律业大”来完成。“业大教育”是一种拾遗补缺性质的教育,是一种技能型、工匠型的教育形式,因而要使教育者形成宽厚、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是有较大困难的。而这些法官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则是以工作实践中书记员与审判员“一对一”的师徒帮教的方式加以锤炼而成,这就造成了法院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基层法官来源的大众化,使得法官队伍的文化素质背景差异巨大,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处于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缺乏状态。正如肖扬院长在分析法官队伍现状时所指出的“我们法官队伍比较缺少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

第二,2002年自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结构出现了巨大的改变。初任审判员必须具有法律本科知识,并且要通过非常严格的统一司法考试,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新任的法官具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在许多国家,通过考试进入法院的人员必须还要进行一段长时期的任职前的培训,通过职前培训,让他们掌握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和审判技巧,然后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官,开始独立办案。但是,由于我国各基层法院都面临法官“断层”现象,对法官数量的需求使得各地法院在任命审判员时都过于急促,一些刚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年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立即被法院奉若珍宝,马上任命为审判员,并且充实到比较重要的审判岗位去挑起审判工作重担,而实际上学生在学校学习时基本上得不到法律实践性的信息,对于法律的理解单一、机械、片面,只是概念、原则、制度、部门、体系的罗列,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毫无关联;而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及方式基本上还在法律知识理性的范围内,对法律实践理性或者法官思维的内容很少涉及,从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者到职业法官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有些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不一定能够成为称职的法官。所以,严重缺乏审判实践的新任法官也不能胜任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工作。

二、基层现职法官现有培训制度存在的缺陷

基层法官的产生途径是法官队伍专业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对于这支已经形成的法官队伍,我们不可能通过一次考试把不及格的现职法官通通赶出法院,而不提高现职法官的专业素质,法官专业化改革是很难成功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对现职基层法官进行专业素质的培训教育。但是,纵观我国目前基层法官的培训制度,却存在着种种弊病,根本不能适应对现职法官培训的需求。这些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培训的力度不够。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对法官培训最切身的体会就是培训太少:培训的次数太少,培训的时间太短,比较固定的就是两年才一次的法官续职培训,那是为了完成法官的晋级而举行的培训,最多只有一个星期,却要完成各个学科的知识的学习,基本上是简单地应付考试,学不到什么有用的东西。其他的培训一年之中少之又少,有时是抽调一两名代表赴省院、中院学习,然后再由学习回来的代表传达一些精神,其他法官根本没有学习的机会;还有的就是通过电教室组织全院法官学习,但由于都不够重视,组织纪律差,且讲课效果不好,基层法官又不能当面将疑惑的问题向讲课者请教,所以许多疑难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因为集中、大面积的授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许多基层法院无法承受这一经济压力,使得对法官的培训计划大都予以搁浅,根本不能付诸实行。

第二,培训的内容不切实际。为了提高法官的法律专业理论水平,许多培训都是请了法学专家,教授来讲课,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的不完善,许多学者对现有法律制度都是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法学家将法律理论变成了握在手中把玩的藏品或者是不知所云的玄学,醉心于纯而又纯的理论架构与宏大叙事的论述,离现实的社会生活越来越远,潜心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断在创造新的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却很少或者从来没有实际调研过案件,有的甚至不知道实际的司法程序,不清楚法官的思维与教授思维存在的差异,不知道法官的工作状态和面临的诸多问题,他们的讲授仅仅是对司法实践隔靴瘙痒式的批评。  这样的培训,使得法官根本学习不到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知识,反而因为法学家与司法解释“各唱各的调”而使法官不知所措,更不知该如何处理,导致了同一类型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的产生,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性。

第三,培训的质量不高。由于缺乏完备的法官培训体系,使得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力量有些薄弱。在教学方式上,师生之间根本不能形成互动,讲课者往往是将培训内容一股脑儿地讲出来,培训者只是被动地接受“填鸭式”的讲授,根本不能培养对学习的兴趣。而时间的紧迫又不容许前来培训的法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问,要学的东西没有得到解决,课堂上又是枯燥乏味的机械讲学,没有了学习的积极性,当然也就学不到什么东西,白白地浪费了学习的好机会,培训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一些培训,主要是为了完成晋级或上级交办的任务,培训者不是为通过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在学习态度上不够端正,培训的质量当然就不高。另外,培训的对象过宽,不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也要参加培训,在职法官还要进行各门法律学科的培训,短时间的培训却要面面俱到,讲课的质量肯定大打折扣,特别是对长期从事某类型(如民事、刑事等)纠纷的审判工作的法官来说,学习其他专业既显得吃力也没有必要,这样的培训毫无用处。

三、基层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

基层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弊病,一方面是主观上各级法院对基层法官的培训不够重视所造成;另一方面也是客观上如经费不足,教师缺乏等因素制约而成。所以,要完善基层法官培训制度,既要提高认识,认识到培训对基层法官的迫切性,也要统筹兼顾,立足于实际,在能力范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从现有的状况来看,我认为完善基层法官培训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利用现代电子远程培训方式,解决培训力度不够的问题。现在,随着基层法院基础建设的不断完善,大部分基层法院都配备了电子视频会议室,通过现代电子远程视频进行培训,可以减少成本巨大的集中面授的讲授方式,大大降低培训成本,从而缓解经费紧张所造成的压力,避免法院为了省钱而减少培训的次数。同时,各基层法官不需到外地去集中培训,只需在电教室就可以进行学习,可以减省来往浪费的时间与精力,这样就可以多腾出一些时间来进行培训。各级法院应该制定一个详尽的培训计划,高院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大规模全省法院法官的统一学习,中院则要保证一季度组织各基层法院进行一次培训,而各基层法院至少每个月要总结学习一次。计划公布后,各个法官要安排好工作,不让工作影响学习,也不让学习耽误工作,这样基本上就解决了培训太少的问题。当然,在电教室进行培训,没有面对面听课那种课堂氛围,在组织纪律、学习兴趣上就需要各组织单位进行维护和培养。

第二,理论联系实际,统一司法权威。在培训内容上,必须紧扣司法实践,特别是要照顾基层法院实际,多开展基层法官经常遇到的热点问题的培训。培训时,讲课者不能一味地追求对学术的研究,将个人观点阐述地淋漓尽致,更多的应该是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从现有法律制度出发,教授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批判已有的法律。虽然个案纷繁复杂,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答案,但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应该有同一的解决方法,而不能“各唱各的调”,造成司法内部不统一,司法权威就得不到保障。在培训之前,组织者应该先进行调查,了解基层法院法官在哪些问题上存在认识不清、定性不准、把握不稳的情形,然后在讲课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的讲授,如果能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注意统一各法院对法律认识产生的偏差,司法实践中就不会产生各法院之间处理结果互相“打架”的现象了。应该多从法官中选拔一批既有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来担任授课老师,这样就可以使他们不仅能够完成对自己司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性总结,还能够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大家,统一解决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

第三,注重培训质量,不让培训流于形式。要使培训不流于形式,首先就要完善现有教学方式。要将选拔出来的授课法官进行专门的教学法训练,提升他们的研究水平与能力,使他们能够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提高培训法官的自主性和兴趣性,从而提高教学的质量。同时,应将培训结果与法官的待遇挂钩,才能提高法官学习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基层法官身份保障待遇极低,连法官的职级与法官的工资待遇都没有直接联系,不管法官通过培训晋升到何种级别的法官,只要行政级别没上去,法官的工资就不会上去,这一点上极大打击了法官学习的积极性。若能够将培训结果与法官的待遇挂钩,不学习就会受到经济惩罚,学习有成绩就会产生好的经济效益。在这样的奖罚制度下,法官们既有压力又有动力,学习的质量肯定会大大提高。另外,在培训时要注重培养志职法官,不要追求面面俱到,因为法官的精力有限,对长期从事某方面专业审判的法官只要进行该专业的培训,让其在某方面成为法律专家,这样的培训,既避免了培训资源的浪费,又能提高培训法官学习的积极性和探索性,培训质量也就提高了。

结语:基层法官是我国法官队伍的主要组成力量,他们的司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法官的整体司法水平。对基层法官进行专业素质的培训已经迫在眉睫,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培训形势的严峻性,加强对基层法官的培训,不断完善现有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缺陷,才能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

 

注释:⑴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第1112

⑵见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第236

⑶见倪寿明:《法官职业化任重而道远》载人民法院报2002716

⑷见吕忠梅:《论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载《理论月刊》2006年第11

编辑:院办    

文章出处:平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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