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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2-08-30 15:47:55
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湘平法民初字第2080号

原告童 ,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务农,汉族,住平江县伍市镇童家村394号。

委托代理人江文武,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 ,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务农,汉族,住平江县伍市镇童家村394号。

原告童 诉被告向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7日生育儿子童猜谜。原告迫于父母压力勉强与被告结婚,婚后关系冷淡。被告对原告非常不信任,时常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打牌一输就是几百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分居已达一年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双方系心甘情愿结婚,原告并非迫于压力而结婚。

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25日在平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12月7日生育共同之子童猜谜。结婚之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向水平收到匿名短信,主要是侮辱被告,要被告与原告 分手的内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二人从2010年5月开始分居。本院曾于2011年4月26日,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建家庭,共同抚育了一个儿子,夫妻间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关系。被告在婚后贤惠、勤劳、孝敬公婆,原告父母等亲属也盼望原告与被告和好。双方在生活中并未出现过大的矛盾,被告对婚姻也没有什么过错。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童 与被告向 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霞

                       

                       二O一 二 年 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史 作 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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