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斌犯失火罪一案 |
提交日期:2011-09-26 10:49:55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00070号 |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红斌,曾用名朱国兴,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住本县浯口镇茶山村239号。因本案于201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1]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红斌犯失火罪,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红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红斌于2011年3月29日13时左右在西江村“陡傍上”敬其岳父朱贵安坟时因燃放的礼炮炸开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次日8时许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鉴定:此次山火烧毁有林地面积923亩,受灾林木蓄积903立方米,受灾各类幼树85686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844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失火现场的照片、证人陈庆辉、李俊会、吴田芳、朱小妹、李故华的证言、平江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并有受灾户联名及村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红斌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红斌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红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元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曾 图 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有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