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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互如犯失火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1-09-26 10:46:29
平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00047号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互如,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住本县木金乡丰香村29号。因本案于2011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1]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互如犯失火罪,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互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互如于2011年2月7日13时左右在本村“耀弯咀”敬其祖母的坟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当日23时许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鉴定:此次山火烧毁有林地面积53.7亩,受灾林木蓄积20立方米,受灾各类幼树150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失火现场的照片、证人陈指辉、刘有争、陈活保、朱广成、吴定安的证言、平江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并有受灾户联名及村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互如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互如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互如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11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曾  图 强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有 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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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