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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欧阳华南、陈金保、吴能益犯抢劫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1-09-14 08:24:29
平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003号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华南,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南江镇源头村119号。因本案2010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金保,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县瓮江镇新棚村193号。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又因本案201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能益,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县双江镇山笔村57号。因本案2010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1)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华南、陈金保、吴能益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均匀、被告人欧阳华南、陈金保、吴能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4日,被告人欧阳华南、陈金保、吴能益伙同吴广林(在逃)在平江县城“翠园”旅社会合后,因无钱用,被告人欧阳华南提议去平江县黄金洞乡的一户人家抢劫(被告人欧阳华南等曾在该地打工,对该地情况熟悉)。被告人陈金保、吴能益、吴广林表示同意,4人商量后决定次日实施。11月15日,被告人等四人乘客车先到了平江县长寿镇,被告人欧阳华南在长寿镇买了一卷透明胶带用来作案,被告人一伙还拎了一根绳子和两根白色的鞋带,尔后又乘车窜至黄金洞乡金星村。晚上19时许,被告人等四人来到被害人袁延安家屋外。临时商量由被告人吴能益以躲雨为由,先骗被害人开门,再实施抢劫,于是由被告人吴能益骗开门后,被告人等四人即冲了进去,被告人陈金保将被害人袁延安按倒在地并威胁其不要叫喊,否则就要他的命,被告人欧阳华南及吴广林帮忙用绳子、鞋带、透明胶带绑住被害人袁延安的手脚,并用透明胶带封住其嘴巴。同时,被告人吴能益将被害人袁延安的妻子方有辉按倒在地,被告人欧阳华南绑好被害人袁延安后又用透明胶带绑住被害人方有辉的手脚,被告人吴能益从被害人方有辉的身上搜走现金人民币360元,22克重的黄金项链、戒指等,被告人欧阳华南从被害人袁延安身上搜走现金人民币680元,被告人陈金保及吴广林在屋内四处搜寻,被告人吴广林在二楼的衣柜里搜到现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金保搜到一台步步高手机。尔后,被告人等四人又骑着被害人的一辆男式豪爵摩托车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袁延安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 000余元。

被告人欧阳华南、陈金保、吴能益及吴广林从被害人袁延安家逃离后,被害人方有辉用嘴咬开被绑住的透明胶带后立即向当地群众求助,群众吴德明知情后,即打电话给吴小明,要吴小明组织群众在金星村猫公石木材检查站附近公路上进行拦截,并报警。当被告人等四人逃至猫公石路段时遭到拦截,被告人陈金保、吴能益又与群众发生搏斗,群众将被告人陈金保抓获交给了公安干警,并截获了被抢的摩托车,被告人欧阳华南、吴能益及吴广林逃脱。公安干警还从被告人陈金保身上扣押了被抢的步步高手机一台。

被告人吴能益于2010年11月20日在长沙县双江镇金花园村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扣押了被抢的黄金项链及现金人民币125元。被告人欧阳华南于2010年11月30日在浏阳市社港镇“新潮网吧”被抓获归案。

从被告人陈金保、吴能益身上扣押的赃物于2010年11月26日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袁延安。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物证照片;证人吴德明、吴小明、许孝忠证言;被害人袁延安、方有辉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华南、陈金保、吴能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入户抢劫,均应在十年以上判处刑罚,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陈金保、吴能益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被告人欧阳华南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认罪,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华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陈金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吴能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欧阳华南的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被告人陈金保的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被告人吴能益的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附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 小 军

                    审 判 员  王 响 槐  

                    审 判 员  杨 正 彪  

                    二 O 一 O 年二 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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