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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福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1-09-09 15:58:09
平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福林,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江县三阳乡万谷村18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12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福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上旬,被告人叶福林与苏许生商议开采平江县三阳乡万谷村滚子被一废弃黄金矿洞,无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苏许生组织苏贵兵、苏庚深断断续续进入矿洞中进行前期准备工作。11月13日中午,苏许生、苏贵兵、苏庚深在洞中作业时,因缺氧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求救,在有关部门协调下赔偿了死者家属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对案件的调查报告;平江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11.13”三农民窒息死亡情况报告等书证;证人李思平、张大中、黄中青、叶件林、袁和平、苏昂汉、苏利如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福林在违法开采矿山资源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福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叶福林的犯罪事实,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福林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福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福林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响 槐

                   审 判 员  张 京 平

                   人民陪审员  彭 芬 根

                    二 O 一 一 年五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江   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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